韦巧练律师,广西南宁资深土地林地承包确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卖方卖房前应审查准备什么材料
应尽量将房屋的有关产权证书办理齐全。
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应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必要时让共有人出具书面的《出售同意书》。
如出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则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而处置其财产以及监护关系的公证。
如出售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房产,出售前应取得公司或单位同意出售该房产的决议性文件。
如出售有租客承租的房屋,应先征询承租人的购买意向,如承租人无意购买,可让其出具书面的《放弃优先购房声明书》。
卖方如何委托中介机构
应寻找有《营业执照》、管理规范、品牌好、口碑好、门店多、承诺不收看房费、不赚差价的中介机构。
在没有签订《买卖协议》前,不要将房产相关证件交给中介机构,避免因其他原因不想委托出售时,中介机构不退还相关证件。
中介成功后,要尽量与买方当面签订《买卖协议》,避免中介机构赚取房屋差价。
尽量不要有“跳单”行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卖房时,由于买卖双方互不了解,中介机构从信息发布、看房、到谈判、签约,都付出了较大努力,此时只要中介机构没有欺诈行为,委托人就应继续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而不能为了不交中介费而越过中介机构与买方直接交易,这样不但有违诚信,一旦被中介机构发现,将面临支付双倍中介费的违约。此外,由于房产过户手续繁琐,有中介协助可以减少过户中的许多纠纷,避免出现其他不可预测的风险。
**森合律师事务所刘*怡律师提醒大家,买房无小事,卖房更应慎重。房屋纠纷,请联系刘律师。
案例
4月初,顾先生将一套房屋挂在某房产中介准备出售,他当时报价53万元,后来顾先生觉得不妥,后加价1万元。4月中旬,中介通知顾先生有人看房,当时顾先生在外地,就告知中介如果买家满意就让中介代做决定。当天下午中介就告知顾先生房屋出售协议已经签好,售价为53万元。顾先生质问为何不按之前约定的54万元出售,中介人员表示加价后买家不愿购买,既然顾先生授意他们就做了决定。
没想到一怒之下顾先生拒绝卖房,但是协议已经签好,买家要求履行合同。中介找到顾先生表示,如果他不按照合同约定,就要赔偿违约金。那么,顾先生需要承担违约吗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在此案中,顾先生当时委托中介签字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书面承诺以及授权书,而中介与卖家双方在委托房屋买卖交易时,必须要有书面委托协议和正规授权证明才能代签字,因此中介代签的行为本就不合法。同时,中介在与买家签订卖房合同时,也必须出具卖家签字的委托手续,在没有任何委托手续的前提条件下,仅口头同意是无效的,中介也是无权代理的,中介与客户签订的这份协议是无效的,因此中介要求顾先生承担违约金也是不合理的。